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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2-0054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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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是指什么,由哪些单位制定?
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我国多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是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全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利于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以往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这一做法上升为法律。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2.如何将退役军人移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答:依法开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1)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下达后,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时为其办理各种手续,积极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人员户口、档案、保险关系等的移交工作。(2)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相关接收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退役军人报到材料,积极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退役军人接收手续。
3.如何确定退役军人的安置地?
答: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4.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2)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的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5.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管理使用?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措施的凭证,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帮扶援助等方面给予退役军人优待。2020 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优待证制度,国家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为退役军人和“三属”统一制作办理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使用服务管理工作;省、市、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6.如何移交接收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
答:军人退役之前,所在部队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其档案材料。军人退役时,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应把其档案移交给其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后,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好退役军人档案,依法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等情况,向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退役军人档案应当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真实无误、完好无损,转递手续齐备、安全保密。
7.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
答:退役军人报到后,一般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时为其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根据介绍信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后1年内,还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机关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以凭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8.如何为退役军人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2)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9.如何为随军未就业配偶办理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
答: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区分问题种类分别处理。(1)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的处理。此类问题包括服役期间的职务及等级、服役年限、服役贡献、奖惩情况、伤病残情况、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情况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该类问题通常发生在服现役期间,与原所在部队密切相关,为便于查明客观事实、理清问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规定该类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2)与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与安置有关的问题,包括安置地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适用、退役待遇标准、随调配偶工作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属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3)其他问题的处理。除服现役、安置有关的问题外,对于移交接收方面的其他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移交接收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各样问题,推动移交接收工作顺利开展。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另外,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分工予以处理。
11.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哪些任务?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把安置好退役军人作为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一项特殊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落实的机制措施。通过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方式,确保安置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分类保障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合理使用,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12.退役军人主要由哪些单位接收安置?
答: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主要包括:(1)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2)群团组织。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显示,截至2019年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中央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性质上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3)企业。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把企业作适当划分,如按照组织形式,可把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按照法律属性,可把企业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按照产权性质,可以把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4)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5)社会组织。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13.退役军人无故不服从安置的,承担什么后果?
答:退役军人应当按照不同安置方式的规定,及时到安置地和有关单位报到,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军人拒不服从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14.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对退役的军官,应当按照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分类保障的要求,分别设置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全面规范了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军官的四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5.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军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军官退休主要情况有:(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3)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4)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不宜继续服现役,且不宜转业到地方工作的。
16.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军官,国家如何保障他们的待遇?
答:国家对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军官,主要给予以下待遇保障:(1)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颁发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退休证,组织阅读文件和参观学习,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按照规定着退休时的军装和佩带军衔、勋章、立功奖章,以及军地有关方面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慰问等。(2)生活待遇。工资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3)医疗保障。实行由政府医疗机构为主负责保障的模式。退休军官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4)组织疗养。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做出突出贡献的退休军官,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17.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军官,可以享受哪些社会化服务?
答:针对退役军官比较关注的养老、医疗、就餐、出行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构建退休军官服务保障新模式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养老服务方面,打造社会机构养老、军休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互联网+养老”的全方位服务格局,为退休军官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多元化优惠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方面,鼓励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在退休军官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退休军官到军队医院看病,享受与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服务,进一步增强退休军官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就餐和出行方面,通过设置服务店、搭建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退休军官提供服务。
18.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军官退出现役到地方,由政府安排工作。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19.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如何确定其职务职级?
答:转业军官的工作安排和职务职级确定等安置工作,应当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地方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军官服现役期间的贡献专长,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20.转业军官的待遇如何确定和保障?
答:军官转业安置后,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相应的待遇。(1)政治待遇。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2)工资报酬。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的人员的标准确定。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服务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安置到国有企业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3)住房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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