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242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蓝山县不动产登记
业
务
办
事
指
南
(试行)
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试行)
编写说明
自蓝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本县及城区范围内正式启动以来,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完善、稳步前行,解决了改革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诸多问题和困难,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编写了《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试行),适用于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业务。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业务,如发现本规程与法律法规有矛盾冲突之处,均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目 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1)商品房首次登记
(2)工业企业不动产首次登记
(3)自建房首次登记
(4)拆迁、安置、置换类建房首次登记
2.转移登记
(1)二手房转移
(2)赠与
(3)继承、受遗赠
(4)产权互换
(5)拆迁(征收)安置
(6)因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的权属转移(合建自建房分房)
(7)夫妻约定、离婚约定
(8)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转移
(9)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单位不动产转移登记
(10)现房商品房转移(含已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的)
(11)预告登记转现登记
(12)房改房售房、自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转移
(13)房改房部分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登记
(14)房改退房
(15)房改售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土地分割(已办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的)
(16)其他转移
3.变更登记
(1)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用地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变更
(2)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变更
(3)不动产翻建、改建、扩建等变更
(4)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划拨转出让)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合并
4.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2)放弃不动产的注销登记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注销登记
(4)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登记
三、抵押权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设立
(2)变更
(3)转移
(4)注销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设立
(2)变更
(3)转移
(4)注销
五、地役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六、更正登记
(1)依申请更正登记
(2)依职权更正登记
七、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设立
(2)异议登记的注销
八、查封登记
(1)查封
(2)预查封
九、补发、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及登记证明
(1)补发证
(2)换发证
十、居住权登记(试行)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十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十四、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5)抵押登记
十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十六、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
十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实地查看记录照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程“登记实务中常见问题的处理”的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有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商品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区内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规划条件核实单或者核定建筑现状确认书;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7.《房屋测绘报告》和宗地图;
8.报建打捆收费票据和清单;
9.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开发项目申请办理最后一栋商品房首次登记时,需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工业企业)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资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
(2)规划条件核实单或者核定建筑现状确认书;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7.《房屋测绘报告》和宗地图;
8.报建打捆收费票据和清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自建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不动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资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
(2)规划条件核实单或者核定建筑现状确认书;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7.《房屋测绘报告》和宗地图;
8.报建打捆收费票据和清单;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拆迁、安置、置换类建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资料;
4.六堂会审资料及拆迁(安置、置换)协议或相关会议纪要;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
(2)规划条件核实单或者核定建筑现状确认书;
6.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实地查看记录及照片;
8.《房屋测绘报告》和宗地图;
9.报建打捆收费票据和清单;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手房转移)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注意事项:夫妻共有的房改房转移过户,需夫妻双方与买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赠与)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直系亲属赠与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赠与人或接受赠与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可以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不动产权证书;
5.赠与证明材料,包括:赠与协议、赠与公证书、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受遗赠)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遗赠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无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遗嘱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的,见后附注意事项);
5.依法需要交纳税费的,提供完税证明(例如:非法定继承人按遗嘱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申请登记等情形);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注意事项:
1.无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签署继承及放弃继承声明等资料,并按程序进行继承或受遗赠事项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入业务办理时间;
2.遗嘱公证书、遗赠公证书的,按程序进行继承或受遗赠事项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入业务办理时间。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进行继承或受遗赠事项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产权互换)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产权互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互换协议;
5.不等价互换的需提供差额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拆迁安置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因拆迁(征收)安置不动产的(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经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注意事项:核实被征收房屋是否已办理注销登记。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合建自建房分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分割、合并(合建自建房分房)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提交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记载有关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更名、离婚析产)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夫妻约定转移、离婚约定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等;
5.关于不动产约定的证明材料,包括: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协助法院执行)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例如:协助法院执行的,需收取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资产划转)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因行政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等资产划转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人民政府决定、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批准文件;
5.国有资产移交确认书(国有资产划转需提供);
6.完税证明(按规定免征税费的无需提供);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国有资产划转无需提供);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现房商品房转移)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或是已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从房产信息档案中调取的,不需提供);
5.完税证明(可从房产信息档案中调取的,不需提供);
6.维修基金票据(已办理分户房产证不需提供);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2)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3)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预告转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办理了预告登记,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申请预告转现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预告登记证明;
4.预抵押登记证明(办理了预抵押的提供);
5.完税证明;
6.维修基金票据;
7.不动产权证书;
8.其他必要材料,包括:预抵押转现需另提供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和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办理的函。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等转移给职工)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进行首次登记的房改房、自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从单位转移给单位职工。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合同或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购买房改房收取资料: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另含:房改房分栋分户清册或明细、房改房价格核定表等);
(2)参加单位经济适用房需收取资料: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经济适用房批复文件(另含:自建经济适用房审查表、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分栋分户统计清册或明细等);
(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收取资料: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建造集资建房批复文件(另含:集资建房审查表、分栋分户统计清册或明细等);
(4)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5)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部分产权变完全产权)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登记的房改房部分产权变为完全产权。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改主管部门批准衔接文件、分户价格核定表、分户
衔接表。
5.房产证、土地证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6.按规定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票据。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退房)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房改房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登记的房改房产权,退还给原单位或政府指定的部门。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改主管部门批准退房批复。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等土地分割)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单位职工已办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注意事项: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资料需盖有单位印章。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他转移)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4)公开拍卖转移不动产的;
(5)军产转移的。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需提交以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公开拍卖转移不动产的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告;
(5)军产转移的需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
(6)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7)划拨土地转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需提供通过划拨土地转让行政审批的资料;
(8)按规定需缴纳税费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缴纳凭证。
*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转让时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2.划拨地上不动产转让需先进行划拨土地行政审批;
3.原权利人去世的,需先按遗产继承流程办理转移登记,不能一并办理转移登记。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用途、面积等变更)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用地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房产测绘报告(房屋面积变更的提供);
6.变更材料,包括:
(1)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因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③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2)用途变更的、用地性质变更的,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变更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准文件和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证明材料,包括: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户籍变更材料;权利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国有性质或集体性质的不动产,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5.其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改扩建)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不动产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不动产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A.不动产的翻、改、扩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规划验收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B.房改房、集资房已办理分户证后扩建
栋袋:
1.住建部门或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审查表及核定清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附件(包括规划审批单、建筑施工图);
3.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4.消防验收备案表;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
户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扩建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划拨转出让)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的(划拨转出让),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审批单;
6.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分割合并不动产)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
5.按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包括:
(1)因分割或合并造成建筑结构变动的,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查意见;
(2)因分割或合并变动了原建筑施工图的,提交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动建筑施工图的审查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灭失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二)放弃不动产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人民政府生效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文书和征收或拆迁协议;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房屋已拆迁的证明等。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有共有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交共有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注销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抵押财产范围
(一)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海域使用权;
4.土地经营权;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五、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6.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包括: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须提交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2)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国有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超过用地审批两年及平台公司的土地,收取土地无闲置的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
*注意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核发国土证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另用国土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土地抵押的,需提交土地实地查看情况说明。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A.栋资料袋:
1.权籍调查表或实地查看记录表,实地查看应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登记人员进行,查看项目的工程进度,核实项目是否已竣工,是否已投入使用。符合抵押规定的,签署实地查看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将资料退回。
2.预测报告书(复印件加盖预测申请人公章)。
B.报建资料袋:(提交原件的资料,留存复印件,并在发证时退原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2.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3.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C.抵押资料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5.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资料: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2)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国有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 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供货协议、反担保协议等);最高额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的材料;
6.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产的资料,包括: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在授权委托书上同意并加盖公章表示的,不再提交。下同);
(2)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国有企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证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决议证明中注明;
(3)集体企业,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同意抵押的批复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包括: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的债权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材料(抵押合同含此内容的不需另行提交)。
(2)抵押物为房改房,房产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收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含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办理购房按揭抵押权登记时,档案内记载了配偶信息的,应收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反担保业务未收取反担保协议或对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可收取以下材料:①借款合同或其他引起担保行为的合同;②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或担保意向书(如担保公司与银行的授信担保协议内容的有关情况);③担保服务协议;④反担保合同。
六、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七、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他项权证);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权变更协议、合同等;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如属于多次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范围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超过用地审批两年及平台公司的土地,收取土地无闲置的证明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出具)。
*注意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核发国土证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宗地图。另用国土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土地抵押的,需提交实地查看记录。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权变更协议、合同等;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如属于多次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范围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需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权变更协议、合同等;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如属于多次抵押,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范围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需提交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证);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
4.抵押权人出具的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如注销抵押时,抵押权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银行名称变更的文件;抵押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工商变更文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设立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不单独提交);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时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注意事项:已进行网签签订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办理预告登记时需与网签权利人一致。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已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需再提交);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单独申请,也可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申请。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变更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申请。抵押权预告变更需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一)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预告,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如身份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5.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权变更协议、合同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转移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预告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4.预购商品房转移的证明资料,包括:离婚协议、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
5.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已核发栋产权证的房屋,不再办理预告登记的转移。
2.除因继承、受遗赠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情形外,均不能办理预告登记转移。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参照抵押权转移);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二、适用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
4.预购商品房注销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权注销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结清证明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役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需役地和供役地双方均需提交,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役权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役权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役权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注销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更正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二、适用情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们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或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簿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无需提供);
4.权利人申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提供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异议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二、适用情形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共有关系证明、购房合同等);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例如:共同出资购房,仅登记了个人单独所有,提供共同出资购房证明等);
5.其他必要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异议登记注销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二、适用情形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查封/解封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二、适用情形
查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解查封: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解查封的,应提交查封/解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解查封的,应提交查封/解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解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解查封的有关文件。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当即办结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情形
因证书、证明遗失,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证明(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4.遗失说明具结保证书;
5.遗失的产权证档案资料,包括:不动产单元登记簿、房屋单元登记簿、国有土地使用证档案等,均可在登记机构调取;
6.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按规定进行公示的遗失公告等。
*注意事项:补发证业务需按程序进行遗失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入业务办理时间。
(二)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两证合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必要材料,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的需提供宗地图或不动产单元号等。
*注意事项:
1.遗失公告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可选择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或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2.补发证应由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补发证业务需按程序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居住权首次登记(试行)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
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
3.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人。
二、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一)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二)遗嘱设立居住权;(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居住权,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按照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
1.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用途为住宅,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应为自然人。
3.同一不动产,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
4.不动产设有查封登记的,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并在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时,告知申请人不动产存在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无需提交居住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在受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申请时,告知申请人居住权登记的情况。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登记可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也可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或之后办理;与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一并办理或者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办理的,该不动产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应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在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后办理的,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无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
7.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继承登记后又办理了转移登记的,不得办理居住权登记。
8.不动产上设有居住权登记,办理查封登记时,应当告知查封机关居住权登记的相关情况。
9.申请人不能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待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再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居住权变更登记(试行)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居住权人。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与居住权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一)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二)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三)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四)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居住权登记证明;
4.居住权变更的材料,具体如下:
(1)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提交明确变更内容的居住权变更协议;
(3)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居住权注销登记(试行)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居住权期限届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居住权人;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居住权人;居住权人死亡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居住权合同解除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体权利人与居住权人。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一)居住权人死亡;(二)居住权期限届满;(三)居住权合同解除;(四)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五)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六)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七)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居住权登记证明;
4.居住权注销的材料,具体如下: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如设立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生效法律文书,与设立居住权的材料一致的,不重复提交;
(3)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4)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6)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的,提交不动产灭失证明或生效的征收决定;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办事指南
一、查询主体
1.权利人的查询
2.利害关系人的查询
3.有关国家机关的查询
二、查询条件
1.权利人查询的,查验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2.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查验被委托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公证书可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权利人委托律师查询,查验提交的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可以查询、复制权利人委托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继承人查询的,查验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继承公证书,未办继承公证书的,需查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受赠人查询的,查验其身份证明材料、赠与公证书;受遗赠人查询的,查验其身份证明材料、受遗赠公证书。可以查询、复制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查询,查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财产代管人查询,查验其身份证明材料、财产代管人证明材料;监护人查询,查验其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可以查询、复制其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5.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中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下列情形: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3)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查询,被委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公证书可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律师查询的,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的,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的经办人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三、办理流程:申请—出具查询结果
四、承诺办结时限:当即办理,因资料过多等原因,无法当即办理的,与申请人约定办结时限。
五、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二、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林权登记办事指南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组长职务身份证明、邻界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1.林业三定时期的山林权证或山林权证清册;自留山证或自留山清册;国有山林权证;政府的处理决定及一、二审判决;调解协议书;插花山权属证明等;
2.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会议决议;
3.家庭承包合同书(有自留山证或自留山清册的不需要);
(四)2000坐标系的宗地图(纸质及电子地图)(原件,由有资质单位提供);
(五)权籍调查表(由当地自然资源所负责);
(六)公告(由当地自然资源所负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森林、林木所有权人。
二、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申请首次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人因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林权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证明、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宗地附图、权籍审查表、实地查看表等权籍成果;
4.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不同时期的所发证书,符合林地、林木一体登记);
5.不同类林权变更的来源材料,需提供:
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资料;
②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其证明文件;
③林地使用期发生变化的,提交其证明文件;
④公益林与商品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文件;
⑤林权登记事项有错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⑥承包期限届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提交其继续承包经营合同;
⑦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书、决定等审批文件;
⑧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提交其变化的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申请首次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证明、农户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不同时期的所发证书,符合林地、林木一体登记);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宗地附图、林权登记实地查看表等权籍成果;
5.不同类型林权转移的来源材料,需提供:
①互换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的,提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互换合同;
②转让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权的,提交转让方从事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发包方同意转让的证明、受让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证明、转让合同;
③农户家庭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提交其因家庭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分户协议及其与发包方的备案材料;
④林地流转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流转审批文件和流转合同;
⑤未到承包期的原农户销户后,又符合继承关系依法继续获得林权的,提交其继承关系证明及与发包方的继续经营合同;
⑥因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其相应的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林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1 林权期限届满的;
2 林权灭失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权消灭的;
4 依法解除合同的;
5 其他导致林权消灭的事由。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证明、农户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不同时期的所发证原件);
4.实地查看表;
5.不同类林权注销的来源材料,需提供:
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提交其批准文件;
②林权权利期满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③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造成林木、林地灭失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④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或林权争议处理的生效法律文书;
⑤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提交其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五)林权抵押登记
一、申请主体
自然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抵押权人。
二、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证明、农户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原件);
4.主债权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5.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不同时期的所发证书,符合林地、林木一体登记)
6.国有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经上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发包方。
二、适用情形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信息(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派出所户籍证明)
3、土地承包合同。
4、户主声明或委托书。
5、入户调查摸底表。
6、承包方调查表。
7、承包地块调查表。
8、公示结果归户表。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
办事指南
一、申请主体
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应当由买卖双方、抵押权人三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抵押权人应当为抵押登记记载的抵押权人。
二、适用情形
符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前后为同一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约定不能发生转移登记除外)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金融机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5、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6、不动产登记证明;
7、买方与贷款金融机构签署的主债合同、抵押合同;
8、金融机构、买方、卖方等三方共同签署的同意办理抵押房产转移登记承诺函;
9、完税证明。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办事指南
(一)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证
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二)变更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三)转移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依法继承;
2 分家析产;
3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缴费(按规定需缴费的)、领证。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工本费:10元/证
向一个以上权力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
(四)注销登记
一、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受理(初审)—核定登簿。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需按程序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2.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