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2425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登记费收费标准:
序号 |
类型 |
收费标准 |
规划用途 |
登记事项 |
收费依据 |
缴费对象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住宅类 |
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住宅类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住宅类及其建设用地设定的抵押权登记 |
||||||
住宅类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的地役权登记 |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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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件 |
非住宅类 |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2 |
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一本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 |
|
3 |
优惠减免 |
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申请办理异议登记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 |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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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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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书损坏或遗失申请换发、补发证书的 |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永政办函[2022]18号、永商联〔2023〕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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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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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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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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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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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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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
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存量工业、办公用途房屋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
||||||
备注: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文件,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和社会群众办证费用负担实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请知悉以上优惠减免内容。 |
登记费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税费标准及依据
二手房(住宅类)交易、赠与税收政策一览表
交易类型 |
征收各税种 |
综合税率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增值税及附加 |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
印花税(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
契税 |
||||||||||||
查验征收 |
核定征收 |
查验 |
核定 |
家庭 |
家庭 |
家庭三套以上(含三套)或非自然人购买住房 |
家庭 |
家庭 |
家庭三套以上(含三套)或非自然人购买住房 |
||||||||
买卖 |
个人销售(小于或等于90m2)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5.5% |
财产转让所得20% |
(1)1% |
暂免 |
免征 |
免征 |
1% |
4% |
7.5% |
7.5% |
10.5% |
||||
购买达到2年 |
免征 |
2% |
2% |
5% |
|||||||||||||
个人销售(90m2以上)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5.5% |
1.5% |
2% |
8% |
8.5% |
10.5% |
||||||||||
购买达到2年 |
免征 |
2.5% |
3% |
5% |
注:1、对个人转让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填发日期(孰先)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指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情形,计税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其它单位与个人的无偿赠与行为视同销售。
二手房(非住宅类)交易、赠与税收政策一览表
交易类型 |
征收各税种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增值税及附加 |
个人所得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
印花税(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
契税 |
||||
查验征收 |
核定征收 |
查验 |
核定 |
||||||
买卖 |
单位销售 |
全额5.5% |
查帐征收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6% |
0.05% |
0.05% |
4%(赠与夫妻免) |
|
个人销售 |
财产转让所得20% |
1.5% |
|||||||
赠与 |
个人无偿赠与 |
暂免 |
不征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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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 |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1999]278号 |
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08]137号 |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契税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
注:个人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指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者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等情形,计税价格通过评估确定,其它单位与个人的无偿赠与行为视同销售。
收税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七、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 3 项
财税〔2001〕10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 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税〔2003〕2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 3 项
财税〔2003〕141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 2 项、第三条第 3 项、第四条第 3 项
财税〔2003〕212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划转房屋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第一条
财税〔2005〕149 号2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财税〔2007〕11 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
财税〔2008〕24 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财税〔2012〕82 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税〔2013〕101 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税〔2016〕23 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财税〔2017〕55 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税〔2018〕135 号3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67 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6 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