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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发文日期: 2015-07-10
名称: 关于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试行)
文号 :    
关于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试行)
  • 2015-07-10 00:00
  • 来源: 省人防办
  • 作者: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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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政发〔 2015〕 1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试行)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 2014〕 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委常委会议和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集中迁建安置有关规定
  县城城区范围内除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外,还可以采取集中迁建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在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按《蓝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蓝政发〔 2014〕 5号)规定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二)集中迁建的房屋占地面积为 80平方米、 110平方米、 140平方米三种户型标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 ,并统一办理安置地建设手续。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安置地。每户所选择的安置地面积,不能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 20平方米。
  (三)被征收人房屋占地面积少于 6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能选择集中迁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少于已选安置地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政府确定的国有划拨土地价款标准缴纳国有划拨土地价款。
  (四)集中迁建安置的房屋按照“六统一”的要求进行建设,即“统一规划、统一放线、统一高度、统一层数、统一外观、统一色彩”。若不按“六统一”进行建设的,则不予办证。规划平面图由县住建局负责免费提供。
  二、房屋安置对象
  本村组合法户口,且户口成员具备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参加了责任田、地承包,参与了土地款分配的村民,方可选择房屋安置。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合法安置人口只给予一次安置,不得重复安置。空挂户、外来户一律不予安置。安置对象经县政府办、公安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乡镇、村组、居委会等部门会审,张榜公示后确定。
  三、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有建房手续的,按合法建筑标准进行补偿。
  (二)没有建房手续,但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于 2003年 1月《蓝山县城总体规划( 2002— 2020)》实施前在本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实际调查为准,参照 2002年蓝山县现状地形图)比照合法建筑标准进行补偿。
  (三)没有建房手续,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于 2003年 1月《蓝山县城总体规划( 2002— 2020)》实施后至 2008年 1月 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以实际调查为准,参照 2007年 5月蓝山县二调工作底图)在本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该建房户从未得到安置且仅有该处房屋,按合法建筑同类别标准降一档进行补偿。
  (四)没有建房手续,系本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于 2008年 1月 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以实际调查为准,参照 2007年 5月蓝山县二调工作底图),在本组集体土地原址上拆旧建新等特殊情况下修建的房屋,需做出特殊认定的,需经县政府办、公安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乡镇、村组、居委会等部门会审,张榜公示后确定。其征收补偿按合法建筑同类别标准降一档进行补偿。
  (五)除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外,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六)外来户、空挂户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修建的房屋,有建房手续的,按合法建筑标准进行补偿,但不予安置;没有建房手续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违法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及附属物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按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钢混及砖混结构房屋自行拆除的,按 160元— 220元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砖木及简易棚结构房屋自行拆除的,按 50元— 120元 /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拆劳务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将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拆除劳务费由违法建筑修建人支付。
  五、本补充意见解释权归蓝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 3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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