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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15-0077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省人防办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对应资质、资格类别及资质级别
综合类
依照湘国土资办发〔 2013〕 13号《关于改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勘查类
对应矿种(手段)地质勘查资质,其中出让矿业权地质报告编制必须具有对应矿种(手段)乙级及以上资质。
矿产开发类
1 、同时具备对应矿产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即“双资质”;
2 、外商投资矿山、能源及金属矿山、其它大中型矿山限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甲级、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甲级、乙级。
1 、对应矿产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2 、工程咨询单位(煤炭、核工业、化工、钢铁、有色冶金、水文地质、建筑材料、综合经济)资质甲级、乙级。
地质环境类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
2 、甲级可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不限; 乙级限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限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地质环境类
1 、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
2 、具有 3个及以上省和国家土地综合整治设计编制业绩;
3 、中央、省发证矿山限甲级资质,市、县发证矿山由市县确定。
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2 、中央、省项目限乙级资质,市、县项目由市县确定。
储量类
1 、对应矿种地质矿产勘查资质;
2 、中央、省发证矿山限对应矿种乙级资质,市、县发证矿山由市县确定。
价值评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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