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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15-0078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省人防办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并持证开采、加工,自觉接受水利、国土、环保、矿整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加工、买卖和破坏砂石资源。
二、严禁非法采砂(含河道采砂、河道吸砂、耕地采砂、山砂开采)行为。现有非法采砂者必须自动拆除非法采砂机械设备,对拒不拆除的,县采砂整治小组将依法强制撤除、扣押或销毁开采和加工砂石的机械设备,并予以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经营砂石加工场(含碾砂场、洗砂场)。现有非法经营砂石加工场在未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和生产许可前,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停止生产经营的,由县采砂整治小组强制断电,撤除、扣押主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取消其参加砂石资源招拍挂资格。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和变相参与非法采砂或加工砂石活动,以及为非法行为提供便利和保护。对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县纪委监察部门将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非法买卖砂石资源(含河道、耕地、山岭),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六、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和生产行为。县人民政府对可开采的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招拍挂,对未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和生产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从事砂石开采和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县采砂整治小组将强制撤除、扣押或销毁违法生产机械设备,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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