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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2-00793 分类:  
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发文日期: 2012-06-08
名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文号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2012-06-08 00:00
  • 来源: 省人防办
  • 作者:省人防办
  • 【字体: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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