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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发文日期: 2009-11-19
名称: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程序
文号 :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程序
  • 2009-11-19 00:00
  • 来源: 省人防办
  • 作者:省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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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提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得越级提出。
  一、职责
  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办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组织协调本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信访调研,指导下级信访工作;
  (五)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二、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向本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的,应当受理:
  (一)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三)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探矿权、采矿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对重大、突发的信访事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至办结之日,遇节假日顺延)
  1、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需报局领导审批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需会审的,7天内办结;
  4、法律具体规定办理期限的,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期限。
  三、办理
  (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已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五)本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不能在7日内办结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业务、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和答复意见由信访工作机构答复信访人。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交办机关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告交办机关;未限定时间的,应当在7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七)交办机关认为办结的信访事项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自收到办结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办理。
  (八)同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职权直接办理,或者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并回复转办机关。
  (九)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复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并通知信访人;确认原处理意见并无不当的,应予维持,并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十)经过三级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原办理机关和上一级机关不再受理。
  (书面告知信访人、答复信访人时,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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