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266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蓝自然资罚[2024] 7号
被处罚人: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蓝山县太平圩镇永佳村
法人代表人:张进发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292719******6310
联系方式:138****6828
案 由: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采案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6日对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采案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5日成立,位于蓝山县太平圩镇永佳村(将军岭),2020年6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46PP54,法人代表为张进发,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陶粒、陶粒制品、防水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6年5月5日至2036年5月4日。
2023年下半年,为了避免雨水淹没下面老百姓的农田,应环保部门的建议和村民的要求,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挖了个一米五深,大约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水池,用于防洪。由于2024年4月份持续下雨,水池上面发生了塌方,水池大部分被掩埋,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把塌方下来的粘土清理出来,堆到水池旁边建了个简易的水坝。剩余的粘土已用于陶粒制造。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委托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对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开采的矿种、面积、资源量的情况进行勘测、评估,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土石方量测量报告》显示: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违法开采粘土矿面积2587.9平方米,土方挖方量5303.7立方米。”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委托蓝山县价格认证与信息中心对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的5303.7立方米粘土矿原矿的合理坑口价格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该中心需要提供粘土的检测报告和密度数据,我局于10月14日向该中心补充由湖南省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监测所提供的《检测报告》;10月30日再次向该中心补充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提供的《说明》,认定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非法开采粘土矿密度为:1.32。2024年11月6日,蓝山县价格认证与信息中心出具《关于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粘土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非法开采粘土矿石的合理坑口价格水平总价值为叁万零叁佰壹拾肆元整(30314.00元)。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蓝山县太平圩镇永佳村开采粘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开采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委托人雷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违法开采的情况事实;
2、现场照片、现场勘测记录;
3、湖南省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出具的《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土石方量测量报告》;
4、湖南省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监测所提供的《检测报告》;
5、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花区分公司补充的《说明》;
6、蓝山县价格认证与信息中心出具的《关于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粘土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向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蓝自资罚告〔2024〕7号)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蓝自资罚听告〔2024〕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书面证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一款无证采矿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2.……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的粘土矿非法所得叁万零叁佰壹拾肆元整(30314.00元)。
3、对蓝山县利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柒仟伍佰柒拾捌元伍角(30314.00元×25%=7578.5元)。
以上两项合计款项叁万柒仟捌佰玖拾贰元伍角(378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蓝山县利鑫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向蓝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龙军辉、成大江
电 话: 0746 — 2226771
地 址: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路166号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