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17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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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人民政府制定《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20〕1号)。
该意见对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搬迁、拆除、法律责任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权人的财产权和居住权,规范优化房屋征收工作,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9日新制定了《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永政发〔2019〕9号),对应的我县于2020年5月12日出台了《蓝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蓝政发〔2020〕1号)。
二、全文共六章共五十二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房屋拆除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搬迁奖励。
(三)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及补助。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名词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管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相应具体事务性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产权不明确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属产权不明确房屋:1.产权不明晰的:2.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3.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理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