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7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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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住建局2023年下沉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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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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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村住房建设有关综合执法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永州市乡村房屋建 设管理条例》第四条。 |
对个人的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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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自建房限额以下(三层及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其他居 民自建房为“限额”以下)的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建设有 关综合执法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四条。《湖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 见》第三条。 |
对个人的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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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民自建房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其他居 民自建房为“限额”以下)的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建设有关综合执法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 五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 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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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湖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 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 意见》第八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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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 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上的为“限额”,其他居民自建房为“限额”以下)未依法 办理建设(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的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湖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 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 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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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 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处罚 |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湖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 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 见》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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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 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处罚 |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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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法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 使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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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村民住房建设有关综合执法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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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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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 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和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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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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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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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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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 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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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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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 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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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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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 性质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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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 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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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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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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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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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 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 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 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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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 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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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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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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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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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 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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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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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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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开发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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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 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 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 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 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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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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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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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 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 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 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 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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