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19-0041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蓝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蓝办发[2015]5号)精神,蓝山县财政设立“蓝山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蓝山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监管、公共安全体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主要用于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
(三)事故举报奖励:主要用于举报事故真实性的核查和对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打非治违工作:主要用于打击全县安全生产非法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监人员安监津贴:主要用于安监局机关、经济开发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管人员的津贴发放。
(六)小煤窑专项整治:主要用于全县小煤窑专项整治工作。
(七)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主要用于管控重大危险源、消除全县公共安全隐患整治。
(八)乡镇办事处安监机构工作经费。
(九)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设备配置及其他重点工作推动等经县领导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支出。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申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安监部门年初列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备案。安监部门申报使用专项资金时,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县财政业务股室审批。
第四章 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县财政业务股室审批后,将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交县财政预算股,由预算股下达用款指标后,申请单位在系统内录入用款计划,报业务股室审核,经国库审核、资金拨付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申报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