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5-00380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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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及时有效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证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谎报、隐瞒不报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而非法开采矿山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证照的。
(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企业擅自组织恢复生产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七)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十)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企业的。
(十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十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九)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十)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十二)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五)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二十九)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街镇安监科(办)均应设立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谎报、瞒报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安监科(办)受理;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由县安监局受理。
县安监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镇安监(科)办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统计、报告制度,规范举报受理程序。
第五条 县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0746 2225555(未开通12350前使用)
电子邮箱:ajj2225555@163.com
地址:蓝山县塔峰镇塔下路2号安监局
邮政编码:425800。
第六条 事故举报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隐患内容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和查处。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镇应对各类举报认真记录、登记、编号,尽快核实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及时同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20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镇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够时增加预算。
第十三条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一般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1万元奖励。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较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3万元奖励。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谎报、瞒报重大以上事故(含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5万元奖励。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举报人1000元—2000元奖励。
(五)因举报及时而避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10000元特别奖励。
(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中(二)至(六)项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中(七)至(二十八)项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300元—1000元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酌情给予100元—3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理机关能与举报人有效联系(必须署名并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证据。
(三)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已事先被有关监管执法部门掌握并正在查处之中的,不再给予奖励;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六条 向市安监局、县安监局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市安监局受理的,由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由县安监局受理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由县安监局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评审;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并报分管县长批准,次月上旬由县安监局颁发奖金;举报奖励金的发放要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有效银行帐户直接划拨兑现(但必须用举报电话号码提供银行账户,并注明领取奖励),逾期未办理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机关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街镇和县级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不属举报行为;如下级举报上级,属举报行为。以上各类人员对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视为举报行为。
医院或医疗点在治疗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工伤性质认定、保险部门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理赔、殡仪馆在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火化时,如发现工作对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所致且所在单位有隐瞒事故未报情形的,一旦举报查实,视为举报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二条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姓名、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蓝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