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98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新圩镇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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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段时间的市场整改,市场得到良好的改善,为了进一步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圩农贸市场实际,现就市场经营规范告知如下:
一、所有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所有商铺(含老省道沿街商户)以屋檐滴水为界经营,严禁私自将铺面屋檐作为摊位进行出租,赶集日市场内禁止停摆任何交通工具,车辆停至停车场或市场外空旷区域。
三、所有铺面商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严禁超范围经营,(以营业执照所填写的经营范围经营,禁止一户多商,屋檐滴水为界所摆的摊位必须在经营户经营范围内)市场内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得有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等行为。白肉行外围门面商户前门以屋檐滴水为界,后门以卷闸门为界,严禁超区域经营。
四、所有商户必须拆除门面前的钢架铁皮瓦、伸缩遮阳伞、四方伞、圆形伞、油布、薄膜、遮阳网、水泥撑伞蹬,违规搭建摊板等设施影响交通和市容。
六、逢空日无营业执照和超出经营范围的大小商贩必须进入市场指定区域经营。
七、各经营者应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八、请所有经营者对照上述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3月10日下午4点前整改到位,否则由镇政府及市场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九、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场内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劝阻无效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不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超范围经营从事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市场内违规占道、扩摊、搭建,影响交通和市容或者擅自流动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告知。
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