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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释义
一、关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鉴于我省农村奖扶政策的沿革, 1973年1月1日前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以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且同时符合五个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属于农村奖扶范围。
二、 关于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
数量多生育子女
1.1979年5月26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超过两个或
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⑴.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再生育(收养)了子女的,不得纳入农村奖扶。
⑵.生育了一个子女、第二胎为双胞胎(多胞胎)、以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且同时符合五个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纳入农村奖扶。
⑶.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收养)了子女的,不得纳入农村奖扶。
⑷.一方有两个(两个以上)子女,与初婚(无子女)一方再婚后生育(收养)了子女的,初婚(无子女)一方不得纳入农村奖扶。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不追究未达到生育间隔、早婚早育等生育行为的违法性。
3.早婚早育或非婚生育子女后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或没有成为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其生育行为视为不合法。
4.怀孕时符合同期的生育政策,生育时不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怀孕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新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顺延9个自然月。
5.1994年7月26日前,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生育子女数量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农村奖扶。
《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释义
一、关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鉴于我省计生特扶政策的沿革, 1973年1月1日前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以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且同时符合四个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属于特别扶助范围。
二、关于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多生育子女
1. 1979年5月26日前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不作要求。
⑴.同时存活多个子女,符合四个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⑵. 一方有两个(两个以上)子女,与初婚(无子女)一方再婚后生育(收养)了子女的,初婚(无子女)一方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可以纳入特别扶助。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不追究未达到生育间隔、早婚早育等生育行为的违法性。
3.早婚早育或非婚生育子女后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或没有成为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其生育行为视为不合法。
4.怀孕时符合同期的生育政策,生育时不符合新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以怀孕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按新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顺延9个自然月。
三、关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残疾包括伤残和病残。
2.病残须持有病残鉴定专门机构的《病残等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