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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卫计政纪〔2017〕1号
关于给予雷云峰行政警告处分的
决 定
雷云峰,男,汉族,大专文化,1978年9月出生,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人。1999年12月参加工作,至今在蓝山县竹市中心卫生院工作,职工。
2016年9月17日21时42分许,雷云峰持A2驾驶证驾驶粤CKF768的小型轿车在蓝山县新建路与湘粤路交叉路口,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酒精度为:62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综上所述,雷云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6年9月18日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雷云峰:1、罚款2000元;2、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雷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雷云峰行政警告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