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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发文日期: 2016-07-10
名称: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用途
文号 :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用途
  • 2016-07-10 12:01
  • 来源: 省人防办
  • 作者:省人防办
  • 【字体: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用途

序号

违法性质

征收标准

备注

1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1、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
  2、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
  3、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按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2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3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3倍征收

4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辖区违法生育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4倍征收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实际收入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

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两年不足三年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5倍征收

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三年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6倍征收

藏匿、转移财产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5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8倍征收

6

每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

按上述第4、5项标准依次3倍征收

7

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违法生育的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谎报婴儿死亡违法生育的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违法生育的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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