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6-0033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省人防办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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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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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性质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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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 |
1、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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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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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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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
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辖区违法生育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4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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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实际收入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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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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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两年不足三年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5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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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报告出生超过三年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6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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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转移财产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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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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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
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8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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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 |
按上述第4、5项标准依次3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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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违法生育的 |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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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婴儿死亡违法生育的 |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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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违法生育的 |
按上述第4、5项标准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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