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蓝文体广新发[2016]6号
蓝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先照后证”前置改为后置后续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永办[2014]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高水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
《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三)《湖南省工商登记条例》
(四)其他。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1、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3、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
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5、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6、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7、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8、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9、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10、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1、电子出版物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12、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3、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4、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审批
15、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16、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1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县文化市场综合场执法大队具体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提取工商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依托文体广新综合业务系统每个工作日与县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取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至文体广新综合业务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我局审批(含初审)的,应按照工商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在对工商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商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工商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获证工商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工商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七)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商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工商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制度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跨部门共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违反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按照市政府相关执行。对禁设区域经营场所,应做好有关细化及甄别工作。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工商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工商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县委、县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工商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工商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行政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工商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工商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县文体广新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梁社忠任组长,副局长廖德想与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李永贵任副组长,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局办公室为依托股室,负责对内对外信息衔接,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与县工商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县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工商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电话:0746-2213315、2220783或12318),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统一受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严格工作制度。局行政审批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蓝山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