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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16-0037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场股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蓝山县文体广新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
| 共82项 | ||||||||||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主体 | 审批对象 | 实施依据 | 承诺期限 | 审批条件 | 申报材料 | 收费标准 | 咨询、投诉电话 |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7个工作日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1.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站点的条件: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资源;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报材料: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设立站点的条件:1.申请书;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2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7个工作日 |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地址; 3.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5.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3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2个工作日 |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的申请书;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工商营业执照;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简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平面示意图;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照片。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4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1个工作日 | 1.演出活动必须由具备演出经营或演出经纪资格的公司承办;2.有固定演出场所;3.参与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必须证件齐全;4.有格式规范的演出合同;5.演出节目内容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8.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10.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5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 15个工作日 |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登记表;2、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注册资金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5、经营场地平面图及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6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不含宗教内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5个工作日 | 根据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管理办法》规定,内部资料不得刊登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秘密的;6.宣扬淫秽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一)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书稿、样带、样盘等。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7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7个工作日 |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 |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5、申请表;6、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8 |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 7个工作日 |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1.申请表;2.经营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指定办理的,需提供指定代表证明文件和指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并提交原件查验。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9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 7个工作日 |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5、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6、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2)组织机构和章程;(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8)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9)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0 |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 |
7个工作日 | (一)申报资格: 1、辖区内、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书; 2、《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单位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相应的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落后淘汰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相关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1、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书;2、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4、提供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5、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6、公司董事会决定和公司章程;7、永州市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8、生产场所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或证明;9、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10、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2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6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 | 7个工作日 | 一、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二、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三、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四、为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复制生产光盘。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单位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加工光盘。 |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其内容应包括:1. 进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2. 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3. 配套出口产品名称;4. 出入境海关名称。二、按要求填写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产品在3种或以上的须分别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三、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出口产品的加工合同(订单),应包含有进口光盘的名称、配套出口产品名称、载体、数量等内容(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四、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五、著作权人或其所有人或著作权使用权人委托光盘企业复制加工的复制合同(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六、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七、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八、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九、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还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备案表》。十、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 注: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一份。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3 |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7个工作日 |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3、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技术设备;5、核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符合我省、我县音像或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1、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4、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4 |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
7个工作日 | ㈠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㈡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㈢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㈣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㈤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㈥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 ㈠申请人书面申请; ㈡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书和标志; ㈢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㈣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㈤专职管理人员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㈥管理制度。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5 | 磁带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7个工作日 | 1、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 | 7个工作日 |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 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份 ; ① 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②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③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2份 ; ④ 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2份 ⑤ 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2份 ⑥ 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2份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7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 7个工作日 | 一、 有设计单位的名称、章程;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场所;四、 有能够维持正常工作的设备和资金;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业务负责人必须取得适应业务范围和上级主管部门办法的《资格证书》;六、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七、 在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前提下。 | (一)建设单位设立机构的报告或申请书;(二)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四)工作场所、资金、设备的证明文件;(五)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六)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七)文物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 18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广新局 | 法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 7个工作日 |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距离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要求;(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①申请;申请人到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③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④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⑤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⑥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⑦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⑧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⑨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⑩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不收费 | 0746-2213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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