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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3-00690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3-04-14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山)文综罚字〔2023〕 F-000001 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蓝山)文综罚字〔2023〕 F-000001 号)
  • 2023-04-14 15:02
  • 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 作者:县文旅广体局
  • 【字体:   

当事人:李艳丽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431127MA4N9GBL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艳丽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城东北路421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2101010分至202321010 45分,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廖振华18121021007、黄利军18121021014、唐小洋18121021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正常营业的蓝山县新东方书社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缴非法出版物10本,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蓝山文综检字〔2023C-000196 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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