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66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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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文旅系统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群众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县文旅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文旅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纪行为及干部作风行政效能方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县文旅广体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我县文旅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746-2213315,地址: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龙泉社区家属区27号蓝山县文旅广体局2楼办公室。
四、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县文旅广体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本局其他股室办理。
五、群众个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县文旅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和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六、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七、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八、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九、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十、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十二、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