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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5-00816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4-10-2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 2024-10-21 16:34
  • 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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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蓝山县新东方书社

营业执照92431127MA4N9GBLX8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锋镇城东北路421号

202409231538分至202409231611分,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牛羊群(18121021001)、郑建军(18121021011)、李建英(18121021013)、仝璐(18121021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在正常营业新东方书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悬挂有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N9GBLX8,经营者:李艳丽,类型:个体工商户),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生肖合码表》(15张)、《奇门命理生肖排期表》(19张)、《生肖排码表》(25张)共59张违禁的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拍摄了《现场照片》,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将现场清点的上述涉案出版物《生肖合码表》(15张)、《奇门命理生肖排期表》(19张)、《生肖排码表》(25张)共计59张违禁出版物予以扣押,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0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违禁出版物予以立案。

2024年09月30日蓝山县新东方书社经营者李艳丽携带其书社《营业执照》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接受调查询问。本机关调查询问人员与李艳丽现场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查询了蓝山县新东方书社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电子版进行了扫描截图。李艳丽在询问现场对执法人员在其店内使用手机拍摄的现场相片打印件以及现场扣押的证据予以签字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其书社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N9GBLX8)副本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蓝字第20220002号)扫描件截图、李艳丽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字号的个体户及经营者李艳丽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各被处罚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蓝)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蓝)文综封(扣)字〔2024〕C-000002号)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相片打印件 1 张,证明2024年09月23日在当事人经营门店检查发现《生肖合码表》(15张)、《奇门命理生肖排期表》(19张)、《生肖排码表》(25张)共计59张违禁出版物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承认其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证据合法有效,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本机关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认为:

1、当事人为合法设立的出版物零售书店,所发行的涉案图书经鉴定未含有违禁内容,六合彩赌博类的违禁出版物。该经营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款: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据经营者李艳丽陈述,由于该五类共59张违禁出版物是有人来店子里面推销,说是代卖,卖了之后再给他钱,才开始卖就被我们查到,只卖出去6张,每张2元,共计12元。

3、具体罚款数额是考虑当事人发行59张违禁出版物行为属一般违法情形且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较少,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范畴;同时,经营者李艳丽积极配合调查,也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152条涉及发行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1008日,本机关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蓝)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截至10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肖合码表》(15张)、《奇门命理生肖排期表》(19张)、《生肖排码表》(25张)共计59张,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4200000000686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10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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