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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1-00519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0-09-15
名称: (行政执法)关于伐木累轰趴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行政执法)关于伐木累轰趴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09-15 14:07
  • 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办公室
  • 作者: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文罚字(2020)第F-000002号

当事人:蓝山县伐木累轰趴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 92431127MA4QMKW65P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谢秀珍

住所:蓝山县塔峰西路346号

2020年08月28日15时43分至16时15分,蓝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 队执法人员王先翔012009009).廖振华(012009013)、黄利军(012009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山县塔峰西路346号伐木累轰趴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同时结合《蓝山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 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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