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1-0020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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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蓝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经县委常委会议和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8] 33号)和《永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 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河道采砂(包括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进行机械制砂,简称制砂)和管理活动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成立蓝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制砂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采砂办)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日常管理。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从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抽调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组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综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河道采砂日 常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直相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砂办负责本级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安装监控设备,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砂、夜间采挖、可采区超量、超时限、超范围等违法采砂行为。严控砂石资源外销外运,协调砂石资源费的分配及使用。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对本行政区域内根据河道河流实际状况组织实施清障计划,规范审批电站拦河坝、引水坝、前池等砂石资源的清理。建立完善跨区域、跨水域的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背后的“保护伞”和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石车辆、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堆场的管理,依据职责权限对水域内采(运)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采(运)砂机具、车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科学规划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规范砂石集散中心设置,负责制定砂石集散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行政区城内县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采砂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适应,避免与生态红线、公益林、基本农田、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等规划相冲突,做到多规合一。
下列河道范围为禁采区:
(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国家与省级风景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敏感区;
(二)对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和对供水安全有影响的河段或区域;
(三)堤防、闸坝、水文观测、取水、排水、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河道险工、险段;
(五)桥梁、电缆、管道、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县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紧急开采砂石。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一条停止所有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公开 拍卖出让活动,已拍卖河段的采砂权到期后全部收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延期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加强对已拍卖河段采砂的监督执法,防止出现掠夺式采砂。严厉打击囤积及哄抬砂石价格的行为,确保县内砂石供应和价格稳定。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国有平台 公司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管河道砂石进行开采经营活动。在县采砂办的指导下,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砂石价格。
第十三条县级国有平台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独立经营,依法纳税。砂石资源费分配方案由县采砂办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采砂办会同县财政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采砂机具统一 进行登记备案,根据实际产能需要,优先留存证照齐全的机具,剩余机具依法依规处置。
取得采砂许可且证照齐全的采砂机具方可进行采砂活动。在禁采期内,所有采砂机具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为有效控制开采总量, 遏制非法采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砂石运输实行采运管理单管理。采运管理单由县采砂办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采运管理单由专人负责印制、发放、统计、上报。采运管理单由采区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填写发放,采砂砂场、运砂车辆负责人签字认可,采区现场监管人员审核。国有平台公司建立台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国有平台公司、采砂砂场保存采运管理单,运砂车主随车携带采运管理单。
第十六条对县直相关部门以及县级国有平台公司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采砂办具体实施,考核内容列入相关考核体系。县采砂办对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的河道采砂具体问题由县采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