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053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蓝水罚决字〔2025〕1号
当事人:谭** 身份证号码:431127**********51
住址:塔峰镇**社区******、联系电话:137********
经查你在蓝山县钟水河塔峰镇火市社区杨梅山河段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第38条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群众向12345政府热线举报截图。
2. 调查笔录。
3. 现场违法图片。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及《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予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5年1月17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 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6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