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051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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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高效运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1、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陈流三
职 务:蓝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0746-2213530
职 责: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职 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明确本乡(镇)所辖村委(包括自然村)运行管理责任人,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等工作。
责任人: 详见公示明细表(附后)
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1、水行政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杨小军
职 务:蓝山县水利局党组书记
联系电话:0746- 2223979
职责: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督指导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李学胜
职 务:蓝山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
联系电话:0746- 2268566
职责:卫生健康局负责农饮工程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监测,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行政许可,日常水质卫生状况监管,暴发性水性疾病行政执法等工作。
3、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人
责任人:钟伟民
职 务: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党组书记
联系电话:0746- 2213213
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环境监管与保护,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网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各乡镇(片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自来水公司负责人、供水工程所属村委会
职 责:各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监督电话:0746-2222030
接听时间: 8:00-12:00, 15:00-18:00(7 -9月);
8:00-12:00, 14:30-17:30(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