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0494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蓝山县****电站 法人:李**
地 址: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电站
蓝山县****电站 于2024年9月24日,人为堵塞生态流量孔,无生态水下泄,且生态流量长期不达标,严重影响全县生态流量达标考核,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条例。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行政执法巡查记录。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3. 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
4. 省、县生态流量平台数据。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4年10月16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后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