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00469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当事人:蓝山县*****电站 法人:欧**
地 址: 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电站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蓝山县****电站 于2023年私自下移生态流量监控设备,且没有对接省县平台,性质恶劣,严重影响全县小水电生态流量考核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行政执法巡查记录。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3. 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
本机关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 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4年7月26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后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