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3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浩***集团有限公司
法 人:曾**(430322197403******)
地 址: 长沙市芙蓉区*********618号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3159P
经查你(单位)未按要求限期履行县水行政执法人员下发的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蓝水改通字[2023]10号)的整改要求,钻机作业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员不在现场;溢洪道等施工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一)款等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行政执法巡查记录。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执。
3. 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3条、第3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计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26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后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