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1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龙溪******,法人:刘*华(441223********1713)。
地 址:蓝山县塔峰镇**********。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1431127******XJ1D。
经查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县水行政执法人员下发的关于“农村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蓝水安改通字[2023]17号)”的整改要求,安全隐患自查不到位,电站前池渗漏严重,隐患台账缺失,重大安全隐患未登记上报;未按要求购买电站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前池、尾水、引水渠等重要部位安全警示和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执。
2. 行政执法巡查记录。
3. 当事人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3条、第3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计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年8月25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后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