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0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情况:蓝山县浆洞乡******电站,法人:沈**。
地 址: 蓝山县浆洞乡****。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92431127MA4N2NHG8A。
经查你(单位)拒不履行县水行政执法人员下发的关于“农村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蓝水安改通字[2023]16号)”整改通知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三个责任人”未上墙公示;未按要求购买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汛制度及相应规定未落实上墙;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生态流量长期不达标,破坏水生态安全;安全监管、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3款等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巡查记录、检查图片和整改通知书。
2. 当事人调查笔录。
3. 现场勘验笔录、平台信息数据。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3条、第32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正。(18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年7月20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蓝山县农商行
开户行: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