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386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龙溪渠道管理所(信用代码:43112744803265XK)廖*勇,男、47岁、汉族,高中,432927**********16,现系龙溪*******,住蓝山县塔峰镇*****。
经查你(单位) 对都龙庙水库日常监管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库内经常有人串入游泳,乱扔垃圾,存在溺水安全隐患和污染水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蓝山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永蓝检行公立【2023】11号)和立案决定书(永蓝检行公立【2023】8号)。
2. 蓝山县水利局调查笔录。
3. 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3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警告。
2.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3 年 4 月 26 日
备注: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蓝山县农商行 地址:
开户行: 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910923**********001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