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0034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李** 单位名称: 蓝山县新圩镇****
法人代表: 李** 性别: 男 年龄: 45岁
电话: 139*****558 身份证:432927*******005×
住址: 蓝山县******
当事人 涉及湖南省水利厅交办“2022年超许可取水问题和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情况通报”问题清单。其中我县新圩毛江水厂2022年度超许可取水达76万吨,根据现场调查,毛江水厂超许可取水属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检查记录、照片、立案审批、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执法机关认为:蓝山县新圩毛江水厂超许可取水,且超额量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等规定。
经本行政机关合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处以罚款计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蓝山县农商行 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2年 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