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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00341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11-18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2] 第3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2] 第3号
  • 2022-11-18 10:45
  • 来源: 蓝山县水利局
  • 作者:
  • 【字体:   


    当事人:李**单位名称:    蓝山县新圩镇****

法人代表:李**性别:  年龄:   45   

电话:   139*****558    身份证:432927*******005×

住址:     蓝山县******        

当事人涉及湖南省水利厅交办2022年超许可取水问题和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情况通报”问题清单。其中我县新圩毛江水厂2022年度超许可取水达76万吨,根据现场调查,毛江水厂超许可取水属实,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检查记录、照片、立案审批、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执法机关认为:蓝山县新圩毛江水厂超许可取水,且超额量巨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等规定。

行政机关合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罚款计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蓝山县农商行 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依法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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