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00343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 李** 单位名称: 蓝山县*****
法人代表: 李** 性别: 男 年龄: 43岁
电话: 139*****558
住址: 蓝山县*******
当事人涉及湖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取水检查和审计交办问题清单,关于两江口水厂超许可取水”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度西江口水厂原取水许可证批复年水量182.5万立方米,根据国控计量设施统让,水厂2020年度实际取水208.1万立方米,超额取水25.6万立方米,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国控记录、检查照片、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执法机关认为: 丙江口水厂超许可取水,且取水量较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整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在30日内重新申办取水许可手续。
2、 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 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蓝山县农商行缴纳罚款(户名: 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