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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00343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11-2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1]第3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1]第3号
  • 2022-11-21 16:20
  • 来源: 蓝山县水利局
  • 作者:
  • 【字体:   

    当事人:**      单位名称:蓝山县*****

    法人代表:李**     性别:     年龄:43

    电话:139*****558

    住址:蓝山县*******

当事人涉及湖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取水检查和审计交办问题清单,关于两江口水厂超许可取水”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度西江口水厂原取水许可证批复年水量182.5万立方米,根据国控计量设施统让,水厂2020年度实际取水208.1万立方米,超额取水25.6万立方米,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国控记录、检查照片、案件合议记、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执法机关认为:丙江口水厂超许可取水,且取水量较大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整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30日内重新申办取水许可手续。

2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 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蓝山县农商行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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