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0034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 李** 单位名称: 蓝山县****电站
法人代表: 李** 性别: 男 年龄: 68岁
电话: 138*****182 身份证号: 432927********338
住址: 蓝山县大桥瑶族乡*****
当事人涉及大桥二级电站未泄放生态流量,影响生态环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27日电站业主关闭电站副坝闸门,下游滴水不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经现场核查属实,并被他人以微信、视频、抖音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照片、整改通知书、检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关闭电站副坝闸门,阻塞下游生态流量泄放,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罪态度好,主动整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蓝山县农商行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1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