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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2-00344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11-2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1]第2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1]第2号
  • 2022-11-21 16:27
  • 来源: 蓝山县水利局
  • 作者:
  • 【字体:   

    事人:李**    单位名称:蓝山县****电站

    法人代表:李**   性别:   年龄:68

    电话:138*****182   身份证号: 432927********338

    住址:蓝山县大桥瑶族乡*****

当事人涉及大桥二级电站未泄放生态流量,影响生态环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727日电站业主关闭电站副坝闸门,下游滴水不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经现场核查属实,并被他人以微信、视频、抖音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照片、整改通知书、检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关闭电站副坝闸门,塞下游生态流量泄放,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认罪态度好,主动整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蓝山县农商行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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