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11270010/2022-00307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07-18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2]第1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水行罚[2022]第1号
  • 2022-07-18 09:14
  • 来源: 蓝山县水利局
  • 作者:
  • 【字体:   

     当事人:**、李**_单位名称:    蓝山县大麻******

     法人代表:**性别:  年龄:   58   

     电话:   137*****019    身份证:432927********471X

     住址:     蓝山县****村(吴**常年在外经商)            

当事人涉及电站生态流量数据长期未对接省、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屡不听从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意见,拒不落实整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7月至今,大麻曲龙尾电站生态流量数据在省监测平台中显示长期不合格,考核不达标,县水利局多次告知,电站业主始终不予落实整改,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4条第3款,《湖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16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省、县平台监测记录、检查照片、立案审批、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执法机关认为:大麻曲龙尾电站生态流量数据长期未对接省监测平台,考核不达标,县水利局多次告知,电站拒不落实整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4条第3款,《湖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16条等规定。

行政机关合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计币壹万元正。

 2、责令电站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申请恢复运行)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蓝山县农商行 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依法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2 7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