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2-0030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当事人:吴**、李**_ 单位名称: 蓝山县大麻******
法人代表: 吴** 性别: 男 年龄: 58岁
电话: 137*****019 身份证:432927********471X
住址: 蓝山县****村(吴**常年在外经商)
当事人 涉及电站生态流量数据长期未对接省、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屡不听从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意见,拒不落实整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一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至今,大麻曲龙尾电站生态流量数据在省监测平台中显示长期不合格,考核不达标,县水利局多次告知,电站业主始终不予落实整改,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4条第3款,《湖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16条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文件交办通知、省、县平台监测记录、检查照片、立案审批、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等证据,经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执法机关认为:大麻曲龙尾电站生态流量数据长期未对接省监测平台,考核不达标,县水利局多次告知,电站拒不落实整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4条第3款,《湖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第16条等规定。
经本行政机关合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计币壹万元正。
2、 责令电站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申请恢复运行)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蓝山县农商行 缴纳罚款(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109************001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蓝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蓝山县水利局
2022年 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