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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4-00501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18
名称: 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五:未向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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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五:未向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 2024-12-18 15:40
  • 来源: 蓝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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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五:未向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2024年我局在对某局党组书记、局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时发现:

2022年至2023年某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未向工会会员收取会费。

上述行为与《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第二章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和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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