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3-0045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蓝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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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的依据 |
文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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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审计局 |
行政机关 |
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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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主席令〔1994〕第32号(2021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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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
国务院令〔1997〕第231号(2010修订)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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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2011修订)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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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2019〕45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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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
2003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第二次修正)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