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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3-00451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10-30
名称: 蓝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文号 :    
蓝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 2023-10-30 17:39
  • 来源: 蓝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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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六)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对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对象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七)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八)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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