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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4-00635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7-10
名称: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完善反向衔接线索移送 写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文号 :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完善反向衔接线索移送 写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 2024-07-10 09:24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 作者:李颖琦 杨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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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并认罪认罚,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然而,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审查时发现,当地相关部门对黄某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因此,行政检察部门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依法追究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检察意见。最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制定《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线索移送管理的规定(试行)》,充分整合各部门力量,在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门之间建立线索通报和案件办理快速通道,构建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一体联动履职的工作新格局,积极构建以行政检察为主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模式,强化业务沟通交流,确保衔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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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与刑事检察部门互通共享信息,及时了解案情。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专人接收。行政检察部门接受案件线索后,对案件开展全面审查,并重点审查被不起诉人是否已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时效性、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等,听取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检察意见书或者决定终结审查。

2024年1月,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唐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决定依法对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之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促进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2024年6月20日,本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沟通联络、行政处罚结果反馈等具体事项,旨在确保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在目标、方向上始终保持一致。

自2023年11月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案模块上线运行以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反向衔接线索50条,立案50件,其中,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25件52人,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线索移送,发出检察意见书22份。

下一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用检察智慧写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实现“检察+行政”的良性互动,进而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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