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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30
名称: 蓝山县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与品牌提升奖补实施办法
文号 :    
蓝山县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与品牌提升奖补实施办法
  • 2025-04-30 09:44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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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

与品牌提升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的引擎作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品牌建设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 权强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22〕2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1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为知识产权发展与 品牌提升做出贡献的企业、团体、协会、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与品牌提升奖补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发展与品牌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与品牌提升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对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和品牌建设的提升、成果转化等进行奖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单位、机构、协会或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制定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机构、 协会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新获得 马德里国际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 的,按每件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 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国外授 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6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 3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湖南省知名商标品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全社会自主原始创新,支持县内企业、团体、 协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发明创造,提高我县专利质量和拥有量,对自主创新申报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于授权当年给予申请人或企业3万元/件奖励。
    第九条 对处于有效状态超过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或户籍所在地在蓝山县境内的,每件给予自专利申请日起第10-12年的补助4000元/年、13-15年6000  元/年、16-20年8000元/年。必须是自主创新申报的发明专利, 购买转让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按国家 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按国家奖励标准2倍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省奖励标准1.5倍给 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分别给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490-2023) 认证的企业一次  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通过无形资 产评估公司评估并获得银行质押贷款的,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及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推进与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的报批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 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奖补资金的审核意见,按财政拨付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必须据实拨付给奖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本文件政策与其他奖补政策重复、类同的,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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