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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36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第3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17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蓝山县鲜乐果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蓝山县鲜乐果水果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小台芒销售。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进行了整改,以降低农药超标的风险。
经查,2025年4月16日,蓝山县鲜乐果水果店从郴州市北湖区义捷水果市场6栋611号购进小台芒8公斤,销售价10元/公斤。2025年4月17日,该批次小台芒以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795公斤给抽样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余的5.205公斤小台芒销售给了消费者(销售金额共52.05元),货值金额共80元。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提供供货者的基本信息,主动在店门口显著位置及时张贴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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