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9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拟吊销永州市志云科技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永州市志云科技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行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与永连公路交汇处(蓝山县法院隔壁),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746-2211560。
特此公告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