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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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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5年第1期)
2025年1月,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蓝山县鲜荟家湘粤生活超市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9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蓝山县鲜荟家湘粤生活超市内销售的小青椒(购进日期:2025年1月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蓝山县鲜荟家湘粤生活超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3250101006-S)《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5]1号)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2025年1月6日购进的小青椒。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同时更换供应商,选择对农产品质量有一定把控和检测措施的大型超市为供应商,以降低农药超标的风险。
经查,2025年1月6日,当事人从蓝山县詹波勇蔬菜店采购小青椒18.1kg,该批小青椒根据进货后新鲜度的变化分成了4个售价(9.96元/kg、7.96元/kg、4元/kg、2元/kg)。该批次小青椒于2025年1月9日以7.96元/kg的价格销售了3.09kg给了抽样检测机构进行检验,4.296kg销售给了消费者(销售金额34.03元),货值金额58.63元。剩余的小青椒因损坏已销毁。因当事人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主动在店门口显著位置及时张贴小青椒的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三、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