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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70010/2024-01265 分类:  
发文机关: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1-12
名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5号)
文号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5号)
  • 2024-11-12 08:33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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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4〕195号


    当事人:蓝山县房贵玉月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P1XK69U
    经营者:房贵玉
    身份证号:432927********431X
    联系号码:189****8650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环城南路20号
    2024年9月7日,我局在开展月饼专项检查时,位于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环城南路20号的蓝山县房贵玉月饼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月饼生产加工,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定赵满生、李佳俊为办案人员。
    经查,2024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470个无包装的月饼,是由当事人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环城南路20号进行生产加工的,共生产加工1000个,已销售530个,售价为2元/个,未销售的470个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060元。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4311270263925,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酒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酒类食品销售),主体业态:食品销售,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该案由我局管辖及来源;
    2、《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地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限期责令改正;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6、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事实及获利情况;
    9、由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10、当事人提供的蓝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书1份,证明当事人患有尿毒症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我局于2024年 10月 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4】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月饼470个;
    2、没收违法所106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0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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