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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9-29
名称: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提醒告诫书
文号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提醒告诫书
  • 2025-09-29 11:00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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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5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规范2025年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总局及省市局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如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欢迎广大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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