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0-00219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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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案处字〔2020〕85号
当事人:蓝山县优客龙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 《营业执照》
经营者:邝选玲
身份证号:431127********60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T59D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新建西路与湘粤路交界处
联系地址:湖南省蓝山县毛俊镇沙溪村8组
2020年05月3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饼进行抽验,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书,检测出绿豆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2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A2020-J33917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2020年7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绿豆饼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6日从蓝山县跃辉副食部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4kg,以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4元。至我局调查时止,4kg绿豆饼已经销售完,获得利润2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0年7月14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证据四、2020年5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样检验程序合法的书证;
证据五、2020年6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2020年7月2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7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货、销售及获利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0年08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蓝市监听告字[2020]9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的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可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蓝山县农业银行;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7469010400041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