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0-00225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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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案处字〔2020〕89号
当事人:蓝山县楠市蚂蚁鲜生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明地
身份证号:352229********55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7M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镇东路
联系地址:蓝山县楠市镇镇东路
2020年06月03日,我局委托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泥鳅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6月24日该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06月30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SPC20201559、SPC20201570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现查明:被抽样检验的小米椒、泥鳅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2日购进的,购进小米椒70公斤,进货价6.5元/公斤,销售价6.9元/公斤,货值金额483元;购进泥鳅25公斤,进货价21元/公斤,销售价21.8元/公斤,货值金额545元。至收到检验报告当天以上两种不合格食品已售完,销售的小米椒获利28元,销售泥鳅获利20元,货值金额1028元,获得违法所得4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2020年07月14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2020年07月14号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执法人员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20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2020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证据四、2020年6月3日,《蓝山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各2份,证明抽样检验程序合法;
证据五、2020年06月24日编号为: SPC20201559;2020年06月28日编号为:SPC20201570《检验报告》两份、2020年6月30日《检验结果告知书》(蓝市监食告字[2020]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06月1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0]62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的事实;
证据七、2020年7月9日,对当事人王明地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0年0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听告字[2020]9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基本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等义务,经营的品种及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48)元。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肆拾捌(604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蓝山县农业银行;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74690104000414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