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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160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名称: | |||
文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蓝农(畜牧)罚〔2024〕1号 |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施加畜禽标识的动物一案 | 谢勇 | 2024年4月8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太平圩镇下坪山村双胞胎集团蓝山养猪服务部(050县道)路段巡查时发现一台牌照为湘D2S870的货车装载有生猪100头,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给当事人确认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生猪均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检疫证明的电子票照片,电子照片显示:货主:谢勇;启运地点:蓝山县新圩镇上坪山村蓝天生猪养殖场;到达地点:郴州市桂阳县流峰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运载工具:湘D2S870;数量:100头;牲畜耳标号:143112704200449-548。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4日 | ||||
2 | 蓝农(畜牧)罚〔2024〕2号 |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施加畜禽标识的动物一案 | 张运华 | 2024年4月8日蓝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塔峰镇南平片区排下村路段巡查时发现一台牌照为赣C7526D的货车装载有生猪113头,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给当事人确认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生猪均未佩戴畜禽标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一张检疫证明的电子票照片,电子照片显示:启运地点:蓝山县塔峰镇南平片区井湾村李忠航养殖场;到达地点:郴州市宜章县盛安肉联有限公司;运载工具:赣C7526D;数量:113头;牲畜耳标号:143112703887201-296、143112703888377-393。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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