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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01297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蓝农(动监)罚〔2025〕4号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曾建兵 | 当事人曾建兵于9月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购买了40头母猪,于9月3日运送到蓝山县楠市镇石坪村犁头岭自己所建的彩岗瓦厂棚内,准备转卖出去,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彩岗瓦厂棚内当场查获。该批生猪净重共计3390公斤,该批生猪销售价格10元每公斤,总货值33900元,该批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对涉案的40头母猪作出就地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对涉案母猪和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捌拾伍元(¥5085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
| 2 | 蓝农(动监)罚〔2025〕5号 | 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 曾建兵 | 当事人曾建兵于2025年9月2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购买了9头母猪,于9月24日0时30分到达蓝山县楠市镇高速路口。该批生猪净重共计500公斤,该批生猪销售价格8元每公斤,总货值4000元。该批生猪未佩戴畜禽标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按程序对涉案的9头母猪作出异地登记保存,并下达了《蓝山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3项的规定,执行基准:“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1200元)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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